農業農村部關于《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我部研究起草了《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公眾可以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錄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 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網址:www.moj.gov.cn、www.chinalaw.gov.cn),進入首頁“立法意見征集”欄目提出意見。
2.登錄農業農村部網站(網址:www.moa.gov.cn),進入上方“互動”欄目中的“征求意見”,點擊“農業農村部關于《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和備案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提出意見。
3.電子郵件:fgslfc@163.com
4.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南里11號農業農村部畜牧獸醫局畜牧處,郵政編碼:100125
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3年9月30日。
農業農村部
2023年8月30日
畜禽養殖場規模標準和備案管理辦法
(試行)(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畜牧業生產經營行為,保護畜牧業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促進畜牧業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畜禽養殖場是指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規定,具有獨立的生產場所,達到規模標準的畜禽養殖單位(牧區純放牧的單位除外)。
畜禽養殖場飼養的畜禽種類應當屬于《國家畜禽遺傳資源目錄》所列的畜禽。
第三條 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本辦法進行備案。
同一單位或者個人在不同地點擁有兩個以上獨立畜禽養殖單位,或者同一區域擁有兩個及以上獨立畜種的養殖場,并且均達到備案條件的,應當分別備案。
第四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
省級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對畜禽養殖場備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二章 備案條件
第五條 設計生產能力達到以下標準的畜禽養殖場應當備案:
生豬年出欄量五百頭以上,蛋雞、蛋鴨存欄量二千只以上,肉雞、肉鴨年出欄量一萬只以上,鵝年出欄量五千只以上,奶牛存欄量一百頭以上,肉牛(瘤牛、水牛、大額牛)年出欄量五十頭以上,牦牛存欄量二百頭以上,羊年出欄量二百只以上,馬、驢、駱駝存欄量五十匹以上,兔年出欄量五千只以上,鴿年出欄量一萬只以上,鵪鶉年出欄量五萬只以上。
梅花鹿、馬鹿、馴鹿存欄量五百只以上,羊駝存欄量三百只以上,火雞年出欄量五百只以上,珍珠雞年出欄量一千五百只及以上,雉雞年出欄量二千只以上,鷓鴣年出欄量二萬只以上,番鴨年出欄量一萬只以上,綠頭鴨年出欄量一萬只以上,鴕鳥年出欄量一百只以上,鴯鹋年出欄量二百只以上,水貂(非食用)留種量三千只以上,銀狐、北極狐、貉(非食用)留種量五百只以上。
畜禽養殖場備案規模標準根據畜牧業發展情況適時進行調整。
第六條 申請備案的畜禽養殖場的生產場所、配套設施、畜牧獸醫技術人員、防疫條件等基本生產條件,應當與其飼養規模相適應。
第三章 備案程序
第七條 畜禽養殖場按照以下程序進行備案:
(一)申請。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的畜禽養殖場興辦者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提出備案申請,填寫《畜禽養殖場備案(變更)申請表》,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個人身份證)的復印件。
(二)核驗??h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收到申請十個工作日內對養殖場進行現場核驗,對符合備案條件的畜禽養殖場簽署同意備案意見,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不予備案并說明理由。
(三)存檔。核驗通過的《畜禽養殖場備案(變更)申請表》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存檔,存檔時間不少于五年。
第八條 畜禽養殖場備案后需要對備案內容進行調整的,養殖場興辦者應當按照第七條規定,及時向原備案部門申請變更備案信息。
第九條 畜禽養殖場不再經營或者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養殖者應當及時報告原備案部門注銷備案信息。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在日常監管中發現畜禽養殖場不再經營或者不再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六條規定條件的,經與養殖者確認后,應當注銷備案信息。
第十條 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應用電子化、信息化手段開展備案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對備案養殖場按照《畜牧獸醫生產經營主體代碼編碼規則》賦碼,并開展相關信息采集工作。
第十二條 已經備案的畜禽養殖場應當按照行業統計監測工作要求在畜牧業綜合信息平臺及時更新存欄量、出欄量等基本信息。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在資料審查、核查備案、備案登記等環節應當按照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主動提供服務,秉公辦理。
第十四條 畜禽養殖場備案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地方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開展畜禽養殖場備案所需的經費。
第十五條 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備案養殖場的備案信息進行監督抽查。
對通過提供虛假材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備案或者不符合備案條件的,由備案機構取消其備案資格。
第十六條 未按照規定備案的畜禽養殖場不得參與各類評選評比,不得享受各級財政支持政策。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畜禽養殖場備案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興辦畜禽養殖場未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第二十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備案的畜禽養殖場,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三個月內,重新辦理備案。